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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《占用省管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

来源: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:2019-06-09 01:04:16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  广东省水利厅水文测站设立、调整、撤销

  审批事项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(试行)

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文测站设立、调整、撤销审批事项监管,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,依据《广东省全面推行“双随机一公开”监管工作实施方案》《广东省水利厅“双随机一公开”推进工作方案》和《广东省水利厅双随机抽查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“水文测站设立、调整、撤销审批”相关项目,包括省级批准设立和调整的一般水文测站、设立和撤销的专用水文测站在许可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。

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“双随机”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,随机抽取检查对象、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。检查对象、检查人员分别从“广东省水利厅双随机抽查与分级分类监管平台”的检查对象名录库、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由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。

  第四条 广东省水文测站设立、调整、撤销审批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名录库,由广东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负责建立和动态调整,可按照水文测站类别设立一般水文测站、专用水文测站两个子库。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被许可对象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。检查对象名录库登记信息包括对象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、联系方式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等。当许可内容实施完毕后,应当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删除。

  第五条 广东省水文测站设立、调整、撤销审批抽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广东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、水政监察处持有《广东省行政执法证》的人员组成。检查人员名录库登记信息由人员所在处室分别负责更新,包括检查人员的姓名、性别、职务、执法证号等信息。

 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广东省水文局、省有关流域管理局的专家和代表参与检查,为双随机抽查工作提供协助和支撑。

  广东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负责建立和管理广东省水文测站设立、调整、撤销审批事项双随机抽查专家库。

  第七条 检查采取实地检查、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。

  第八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以上双随机抽查工作,年度随机抽取的项目应占年度行政许可项目数的50%以上。抽查比例及频次可视行政许可业务量动态调整。

  第九条 广东省水文测站设立、调整、撤销审批随机抽查主要检查有关行政许可内容的实施情况,被许可对象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申请并经本厅批准的内容、方案及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开展水文测站设立(调整或撤销)相关工作。具体包括:

  (一)新设立水文测站的站址位置是否与许可批准文件相符;

  (二)新设或调整的水文测站的测验断面数、测验项目是否与许可批准文件相符;

  (三)新设或调整的水文测站的测验方式、信息传输方式及发送单位是否与许可批准文件相符;

  (四)水文测站建设及测验是否满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;

  (五)水文测站基础设施、设备建设进展情况;

  (六)拟撤销水文测站是否按计划撤销;

  (七)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造成影响的,是否消除影响或落实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;

  (八)因重大工程建设的影响导致基本水文测站迁移的,是否按计划施工并落实水文测站迁建投资;

  (九)水文测站办公场所、人员力量、日常运行经费保障及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;

  (十)与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批复的其他内容是否一致。

  第十条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,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
  (一)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。由广东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按照《广东省水利厅双随机抽查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和要求,从“检查人员名录库”中随机抽取本处室2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;从“检查对象名录库”按比例抽取一定的检查对象。

  (二)发出检查通知。发文给检查对象,明确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,告知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。

  (三)开展书面检查。要求检查对象组织开展自查工作,于7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及有关佐证材料上报广东省水利厅。

  (四)发出整改通知。根据检查对象上报的书面自查情况,在书面自查材料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,提出限期整改要求。

  (五)跟踪整改落实情况。督促检查对象落实整改措施,按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。

  (六)书面检查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,应开展实地检查。

  第十一条 开展实地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
  (一)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。拟开展检查7个工作日前,从“广东省水利厅随机抽查与分级分类监管平台”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、检查人员。检查人员每次不少于2名,其抽取方式、人员组成、回避要求等应符合《广东省水利厅双随机抽查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和要求。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检查。

  (二)发出检查通知。明确检查的时间、内容及相关要求,告知检查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。

  (三)开展实地检查。检查人员佩戴执法证,以检查组成员的身份参与实地检查,查看项目现场。

  (四)召开实地检查座谈会。对项目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交流,填写《广东省水文测站设立、调整、撤销审批事项双随机检查表》。专家参与检查,应出具专业性意见并签名。

  (五)公开抽查结果。实地检查结果及时录入“广东省水利厅双随机抽查与分级分类监管平台”信息系统管理,并按时限要求在厅网站“双随机一公开”专栏对社会公布。

  (六)发出整改通知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,实地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,提出限期整改要求。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,按规定移交相关执法机关处理。

  (七)跟踪整改落实情况。督促被检查对象落实整改措施,按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。

  (八)做好档案管理。按照检查过程全程留痕的要求,及时做好检查通知、检查表、结果公开表、佐证材料和影音资料的存档工作。  

  第十二条 实地或书面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,广东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向本厅政务服务中心提供《广东省水文测站设立、调整、撤销审批事项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》,本厅政务服务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水利厅门户网站“双随机一公开”专栏向社会公开。

  第十三条 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,检查组应依法依规处理,并向检查对象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。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,按照《广东省水利厅水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制度》的规定移交广东省水利厅水政监察处处理。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,移交相关部门查处。

  第十四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应坚持公开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则。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依法行政,廉洁执法。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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